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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增加打印、录像等遗嘱新形式
发布日期:2021-03-03    作者:吴丁亚律师
1、天津适用民法典录像遗嘱案宣判
       这起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间通过录制视频的形式立了遗嘱。
       在被继承人住院治病期间,在其弟弟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其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女儿,但在其去世后,因二儿子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随后,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在患病期间所立的录像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在录像中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2、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 录像遗嘱
       其实我们刚刚看到的这个案件中的录像遗嘱形式,是民法典实施后才被法律认定的法定遗嘱形式,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新增了打印遗嘱。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实施后,哪些遗嘱形式受到法律保护。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因此,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由于继承法没有承认这些形式,所以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这几类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一种形式,它的效力是不被承认的。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3、订立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和录音录像已经非常普及,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上述方法订立遗嘱的也越来越多,那么,订立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再来听听专家的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像遗嘱民法典的规定是说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另外在录像里边,见证人和被继承人都要注明自己的身份,你比如说录像里边那就要把他们的姓名肖像都要摄进去。另外也要注明遗嘱,他设立的时间,包括年月日这样一些必要的信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
       专家表示,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见证人不可事后补签名专家表示,而订立打印遗嘱,民法典也规定,必须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签字。专家表示,订立打印遗嘱,强调的是见证人同时在场,事后补签是不行的。
       一定要当时在场,事后补签是无效的。这里面一定要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同时在场,同时在场这里边他便于我们的查清事实情况。假设如果这个里边有其他的继承人,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对遗嘱的内容提出质疑,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要进行事实的查明,见证人他是极其重要的关键证人,他如果当时都不在场,怎么能够查清事实,怎么样让法院查清事实,那显然就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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