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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前后担保人受让主债权法律风险的演变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丁嫣律师

担保人受让住债权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典前后明显发生变化。民法典之前担保人受让主债权的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后担保人受让主债权的,其他担保人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前后,担保人都可以受让担保主债权。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桃花源百货有限公司、申志晓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471号】
  二、《民法典》前,受让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裁判要旨:招商银行花园路支行将债权转让给省中小担保公司(担保人)后,作为该债权从权利的抵押权及其他担保权利也一并转让。申志晓、李秀英向招商银行花园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向招商银行花园路支行就桃花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省中小担保公司要求申志晓、李秀英向桃花源公司欠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省中小担保公司受让债权的同时取得对申志晓所有的分别位于×××、×××的房产以及被告申志晓、吴志红等3个共有人所有的位于商铺的房产的抵押权。省中小担保公司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
  字第444号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桃花源百货有限公司、申志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记载,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三、《民法典》后,担保人受让债权属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担保人受让债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后,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以该行为性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在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受让债权后,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以该行为性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主张仅在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后,请求担保人或者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民法典后担保人受让债权属于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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