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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6-03-14    作者:宋长贵律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拥有仅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未被通知的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产生抗辩权,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如果没有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是否能够依此产生对抗新债权人的抗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文件编号:京高法发[2003]61号)中的第六点,“对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问题的解答”表述如下:“《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盈伞财务公司诉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5号)“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依法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仍应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以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以下情形时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无法定或特别约定情况,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都无法免除。
编辑:姚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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