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5)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新疆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汽车集团新疆汽车公司、新疆某汽车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如果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此时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其关联企业盖章,并加盖两关联企业共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则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二、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迳行扣划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偿还借款,之后又返还给债务人,则这种“扣收又划回”行为不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解除原有债务并重新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并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原有的借款合同并达成新的借款合同,需合同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债权人“扣收又划回”债务人资金的行为仅仅体现为债务人欠款的继续,此时该笔债权的担保人仍应对其担保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99—9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