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8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48)
----中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改制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但并不排除债权人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情形。同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免除。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系金融企业对呆坏账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从债务即担保法律关系的消灭,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71—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