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维持一审判决,章明方等4名被告人均因虚假诉讼罪获刑,其中有一人是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
2017年,为审批“零土地技改”项目,章明方需将名下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章晶名下的塑料厂,遂伙同法律工作者王冬青伪造了制衣厂与塑料厂的土地买卖协议。协议书内容由王冬青起草,章明方妻子徐雪珠抄写,徐雪珠手写并伪造了一张制衣厂已收到塑料厂支付的土地款的收条,落款签署时间均为1998年。同年8月,王冬青作为委托代理人就两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伪造的买卖协议书、收条等获取了支持土地产权过户的民事调解书。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章明方涉及数个执行案件,法官对其土地产权过户心生疑窦,发现蹊跷之处:《土地买卖协议》和收条的落款时间均为1998年,但参与协议签订的塑料厂于2013年成立,同时手写协议和收条的纸张是“高桥街道文书稿纸”,而该街道于2001年才撤乡X街道,可以认定两份证据均为伪造。
此后,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章明方、徐雪珠、章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冬青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今年9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章明方、徐雪珠、章晶伙同王冬青,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章明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徐雪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冬青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章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王冬青提起上诉。台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