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382刑初167号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诱骗马某注册登记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李某因工程结算需要求助被告人田某,田某介绍其与陈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虚假建筑材料购销合同,陈某为李某虚开03636630-036635号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货物交易总额515520.51元,应缴税款合计87179.49元,税价合计6027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田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风险防控】
1.企业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通过低价购买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缴纳税额。
2.企业不得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企业应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
4.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开票费后以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发票。
5.企业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转借、转让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妥善保存。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