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县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723刑初109号
案情简介:汪某为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的经理,2017年7月该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1、2、3号钢结构厂房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198万元。施工过程中该安装公司雇佣了杨某等16名农民工,在工程尚未完工、建设单位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拖欠杨某等人工资共计142064元。
杨某等人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汪某仍通过逃避、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共计142064元,数额较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罚金1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风险防控】
1.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情形时,应当直面经营风险,提前与劳动者协商薪酬发放问题。要运用柔性手段,避免激化矛盾进而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3.企业应当在企业规章中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奖励或扣减薪酬的条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及时完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合法合规运营。
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后应当重视,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22份,占比约为11.17%。最为常见的情形是虚构建设项目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
包括个人假冒建设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挂靠人员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虚构建设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未取得承包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无开工许可证对外招标,被叫停后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等。
还有一些情形也较为常见,如伪造印章、文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居间费的;无办证资质却以能办理职业技能证书为由骗取财物的;虚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私自出售承建方对外销售的房屋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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