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体:
原 告:邓**,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 (已作化名)
住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X栋201室
被告一: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已作化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行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和平路22号
被告二:河南亚X有色金属XX有限公司 (已作化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二系一家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在资金进出方面,由被告二和被告一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被告一为被告二提供交易席位号,提供数据签到和管理,协助被告二统一收取、划拨和分配客户交易保证金。2018年*月起,由被告二工作人员介绍,向原告推荐灵芝,黄精等药材现货交易,并称该投资回报高,该投资十分安全,并称公司有专业老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2018年*月*日,原告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二相关工作人员就为其开设了山*优选交易账户:188********。在原告发生亏损后,被告二相关工作人员不断诱导其加金,称有专业理财老师喊单下,定能帮助原告回本。为了挽回亏损,原告一直不断加金。但由于被告二所谓老师恶意反向喊单,导致原告亏损严重。两周下来,原告共计损失了约人民币400000元。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收取到被告二任何药材现货实物。
办案经过
本案可以采用非诉加诉讼方式处理。律师了解到邓某交易的所在地银行与其住所地一致,决定本案在邓某所在地银行法院起诉。依次整理了证据资料,并向交易所出具了律师函,告知其经营中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事实,并提供了交易所老师夸大宣传,违规喊单等证据。交易所在收法院的诉讼材料和律师函后,与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并进行了相关沟通,听取了律师的调解意见。但因双方差距较大,庭前未能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前后经过近两个月时间,后经开庭审理最终在法院主持及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下双方达成和解,由交易所出面补偿了邓某的大部分损失。
律师评析
被告一作为原告的开户商业银行,未能履行对原告资金安全负有保障的合同义务,反而为被告二的非法业务提供数据接口,提供交易席位,与被告二共同分享客户投资药材交易而产生的损失,已然违法,具有严重过错,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在山*优选客户端产品的交易特征,并了解现货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被告二经营的药材现货交易系违法的。被告二交易系统里进行的交易并非真正的现货交易,交易模式采用“T+0”的模式,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也同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而交易所经营此类产品是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才能上线的。原告和被告二之间的几百笔交易中,也从无一笔是实物交付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二应全额退还原告的资金。二被告恶意串通坑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其因非法交易从原告赚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部返还。
在很多现货交易纠纷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