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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石油交易所现货原油亏损60万,投资者委托律师起诉交易所返还资金案件
发布日期:2020-03-13    作者:荆华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 告:茛XX,男,汉族,19XX年 9月8日生,身份证号3*********8*****
住址:**省**市****号
电话:021-6128970*
被 告: 深圳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201室
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厦03**-0313
电话:0755-82*******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深*所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由被告会员工作人员介绍,向原告推荐原油交易,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并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2015年X月X日,原告在没有进行过模拟操作、也未有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工作人员就为原告代开设了深*所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账户:1**********8。原告后在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入金,进行了原油交易,并由被告会员工作人员进行喊单。在原告发生亏损后,被告会员工作人员诱导原告继续加金,称能帮助原告回本。为挽回损失原告后又不断加金,但还是处于亏损中。被告在2018年后单方面将该产品下线,原告现已无法登陆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经统计,原告已损失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原告经查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原油系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同时,原告结合在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特征,并了解电子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原油交易并不正规。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交易模式采用了“T+0”模式,且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而这种经营方式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才能上线的。此外,原告在深*所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的数百笔交易中,也从无一笔实物交付。原告认为被告开展的上述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的开户和交易依法应全部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资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荆华律师评析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在现有的原油交易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 
       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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