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申请两年未成功,委托人起诉上海振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退款——律师谈一起投资移民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2010年7月,原告江某委托被告上海振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投资移民,双方签订了《移民服务项目协议书》,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咨询费用。2010年9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120000元汇入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将来原告公司账户内的注册资金。被告又收取了原告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约定,若原告移民未成功,则退还上述所有费用。但是,一直到2013年1月,被告仍未能帮原告申请到移民签证。后因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已签订的《移民服务项目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咨询费用100000元,注册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办理移民的押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0年7月X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律师评析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义务。虽然被告称已为原告投资移民的事项办理了相关手续,移民无法申请系原告自身原因。但被告在合同里有保底条款,其承诺若原告移民未成功,则退还上述所有费用。2.虽然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但签约至原告起诉之日已有两年多时间,被告在诉讼中也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未能证明投资移民不成功的原因系原告自身导致。鉴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以从履行的实际意义上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意义。3. 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后,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款项。4.近年来随着投资移民热潮到来,投资移民引起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投资移民前期付出比较大,市场上投资移民中介也良莠不齐,投资移民也并不是一件易事。在此情况下,作为申请移民者,在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投资移民项目时,一定要看清中介机构资质,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防范法律风险。
案件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某与被告上海振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签订的《移民服务项目协议书》。二、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某人咨询费人民币80000元,注册金120000元,押金20000元。 相关证据移民服务项目协议书、收据、公证书、个人简历,银行流水记录,申请书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