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翟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李**律师
【被告】平顶山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翟女士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某村村民,均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并居住多年。后陈女士和翟女士的房屋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但陈女士和翟女士就拆迁补偿未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陈女士、翟女士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二人的房屋被强行拆除。
房屋被强制拆除使陈女士和翟女士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但二人并未妥协,而是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律师、李**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律师在了解陈女士和翟女士的情况后,迅速制定了维权策略,指导陈女士和翟女士以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京平律师认为:通过提交的某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陈女士和翟女士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通过提交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区管委会答辩状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证明陈女士和翟女士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通过区管委会有关答辩意见,证明了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了强拆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律师请求确认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陈女士和翟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平顶山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对陈女士的房屋的一部分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确认平顶山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对翟女士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