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库**律师、崔**律师、王**律师、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吉林省四平市某村村民。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四平市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对刘先生作出催告书,要求刘先生拆除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的大棚。由于刘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随后该大棚被强制拆除,于是刘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律师、崔**律师、王**律师、陈**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刘先生就强拆行为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请求被驳回。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刘先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
1.原审法院应围绕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以及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焦点进行审理,而非用审判权代替行政处罚权就刘先生的大棚建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2.某县人民政府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在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张贴了拟征地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截至目前,该地块未能取得正式用地批复,涉案土地至今未被征收为国有;
4.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的地上物予以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刘先生的大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