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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9-10-30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要求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实质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致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侵害股权受让方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损失。 
        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应对目标公司做有关的尽职调查,要求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进行披露,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受让方保证不存在未披露事宜,若违反保证的约定,应向受让方赔偿损失。同时,为方便日后主张权利,可要求在合同中附上《资产负债表》。在股权转让后,发现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致利益受损的,应及时固定有关损失的证据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如《资产负债表》、《会计审计报告》、《债权债务明细表》、债务偿还的财务报告、律师费票据、银行流水等。

【参考案例】
一、刘某等人与高某等人股权转让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实质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致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侵害股权受让方利益。股权转让方负有向股权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且系法定义务。
二、A公司与周某股权转让合同赔偿案 
        从民商事理论上讲,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而股权转让合同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对受让方同样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因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也使受让方股权价值减少,侵害受让方利益,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约定都一直存在,属法定义务。依据该协议书第三条第二项被告承诺和违约责任约定,被告理应承担未向原告A公司披露B公司与某企业150万元债务的赔偿责任,还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原告造成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的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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