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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为A公司的股东。201565日,丙与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收购甲、乙在A公司的全部股份,股权转让款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600万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丙成为A公司股东后,认为原股东甲乙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主张甲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明知公司各股东没有足额认缴出资,但未告知A公司的出资情况,而且对此事实故意隐瞒,导致丙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二、法院裁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丙作为股权受让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人丙有义务对A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核实。另外,对A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可按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向A公司原股东进行追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丙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四、律师建议
(一)建议股权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做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股东出资情况。
(二)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应保证已足额出资,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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