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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8)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8
----深圳市某实业集团公司与陈某某、牛某、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的,依法应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额经济损失。就迟延付款一方而言,其能预见到的因迟延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仅限于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其及时另行贷款亦可避免对方迟延付款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收款方系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不得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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