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25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女,193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被害人赵XXXXX2母亲。
被告人黄XXXXX,男,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1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2月7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男,汉族,住兰考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9〕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被告人黄XXX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以下简称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黄XXXX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孙XXXXX厂门前处时,撞住前方路面行人赵XXXXX2,致豫B×××××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赵XXXXX2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XXXXX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XXX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XXX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X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8年11月17日18时27分,黄XXXXX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孙XXXXX厂门前,撞住前方路面行人赵XXXXX2,致赵XXXXX2死亡。经兰考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黄XXX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XXXXX系事故车辆豫B×××××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系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依法追究黄XXXXX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决黄XXXXX赔偿因其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276614.8元、丧葬费27998.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615.06元、被赡养人生活费12990.01元、精神抚慰金73000元、交通费4556.63元,以上共计400775元;判令被告王X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黄XX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表示愿意赔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XXX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较轻;2.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意见为,一是黄XXXXX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XXXXX险和三责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二是丧葬费已一次性结清,属于重复主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不应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认为,原告人的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不应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称,平XXXXX司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XXX驾车逃逸,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平XXXXX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黄XXXXX酒后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孙XXXXX厂门前处时,撞住前方路面行人赵XXXXX2,致豫B×××××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赵XXXXX2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XXXXX驾车逃逸。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XXX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XXXXX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元。
被害人赵XXXXX2,1973年9月27日出生,殁年45岁,为农业家庭户口。其父赵XXXXX已故;其母张XXXXX,1936年6月7日出生,育有四个子女。被告人黄XXXXX驾驶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名下,系被告人黄XXXXX借用,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购买有交通事故责任XXXXX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XXXXX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3月17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6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村委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提取笔录、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收据、证人曲XXXXX、赵XXXXX1、程XXXXX、王XXXXX、崔XXXXX、王XXXXX、李XXXXX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取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XXX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X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X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合理部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对肇事车辆豫B×××××车承保有交XXXXX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关于肇事逃逸免责、三责险不应赔付的辩解意见,不能对抗第三人,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可在赔付后向被告人黄XXXXX追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作为车主,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标准过高,人数、天数过多,本院酌定按照201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人、4天计算,即13830.74元/年÷365天×3人×4天=454.71元。被害人赵XXXXX2未住院治疗,不存在交通费用,故对原告人诉请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73000元的诉请,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76614.8元、丧葬费2799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90.01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54.71元,共计318058元(保留整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应在交XXXXX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上述318058元中的110000元,下余部分208058元,由平XXXXX险XXXXX支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黄XXXXX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黄XXXXX已支付的25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相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XXXXX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XXXXX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中的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208058元,以上共计31805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对被告人黄XXXXX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XXX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XXX
审 判 员 杨XXX
人民陪审员 陈X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