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未为自己拥有的机动车缴纳交强险,刑事附带民事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吗?
可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仅限于因犯罪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这就给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带来诸多限制。那么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由于被告已经接受刑事处罚,而死亡赔偿金又是一笔巨额赔偿。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仅限于追加一些诸如丧葬费等赔偿的诉讼请求,而没有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其中。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 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 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 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其范围仅限于因犯罪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至于一般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都是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4]3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据此,交通肇事犯罪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突破相关法律限制,赔偿范围会较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所扩大。除此类案件外,被害人的近亲属想要获得死亡赔偿金只能 通过调解途径获得赔偿。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 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