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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茅台”牟利 男子获刑1年罚金4万
发布日期:2019-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私自灌装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销售,最终遭受法律惩罚。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家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当庭宣判。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内,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2018年4月29日,警方在该房屋内查获仿造贵州茅台品牌酒40瓶等物品。经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品牌白酒销售价格高,社会需求量大,自己灌装假酒后出售可以牟取高额利益。灌装的假酒和酒瓶系从市场购买,制作完假酒后自己拿到市场上销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我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董杰严正指出,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假冒注册商标,以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要讲诚信,切莫贪小失大,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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