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追尾他人车辆被判处拘役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9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酒后驾驶一小车在南昌市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路口时,追尾正停在该路段等候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另一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毛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毛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5.52mg/100mL。毛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毛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2018年10月15日,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11月2日,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其血样中乙醉成份含量达215.52mg/100m,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