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盗窃两部手机 江西二男子分别获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查明,2018年11月3日、7日,被告人林某、李某从萍乡市坐高铁至南昌市,蓄意盗窃。2018年11月3日11时50分许,林某、李某在南昌市中山路某火锅店门口,扒窃黎某华为P9 PLUS手机一部。2018年11月7日14时30分许,林某、李某在南昌市中山路与胜利路交界处,扒窃刘某0PP0 R15手机一部。得手后,林某、李某回到萍乡将上述两部手机分别以500元、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华为P9 PLUS手机价值1319元,被盗窃0PP0 R15手机价值2172元。
2018年11月9日,林某、李某在江西省萍乡市被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
另查明,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具有二次共同犯罪的情节。被告人林某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