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走他人手机又转走手机内钱款 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他人手机又转走该手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内,趁受害人陈某某洗澡之际,将其身份证、两部iPhone手机(一部白色的iphoneX、一部黑色的iphone7Plus)以及两千元现金盗走,之后又使用陈某某的手机号和身份证信息修改了陈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将陈某某支付宝余额宝里的4000余元盗走。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iPhone手机市场价格为12000余元。
2018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某公寓室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另查明: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