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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扒窃手机 一惯犯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菜市场,趁被害人涂某不备,从其上衣左边口袋内扒窃一部苹果6S手机,当天杨某在南昌市电信大楼附近将手机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挥霍。2018年11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八村门口将杨某抓获。2018年12月22日,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涂某1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3元。

  另查明,杨某在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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