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犯罪不思悔改又盗手机终获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9-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某医院护士站,盗窃被害人徐某放置于护士站抽屉内的一部手机,后离开现场。第二日,刘某某在抚州市将手机以380元销赃给一名中年妇女,并将赃款挥霍。2018年11月22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一招待所将刘某某抓获。经认定,涉案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77元。
另查明:刘某某系一名累犯,具有多次犯罪前科。2010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