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因偷盗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领刑
发布日期:2019-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男子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多次盗窃车内零钱和钥匙。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将停在某中学旁边汽车修配厂门口的一辆皮卡车的车门打开,偷走车上的20多元零钱和车钥匙。
2018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将停在鹅湖镇江村村高速桥下旁的路边的一辆皮卡车的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串钥匙偷走。
2018年7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鹅湖镇江村村凯旋宾馆门口用手拉停在宾馆门口小车的车门,准备偷车内财物时,被宾馆老板当场抓住。
另查明,2008年4月11日,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五千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仍屡教不改,再犯盗窃罪,属累犯,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