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源大工贸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程笑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聊城中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分别审查了二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及原审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分别询问了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和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审查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聊城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上诉单位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于西明作为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于家乐作为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张振永作为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程笑作为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诫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
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10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