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冯锦锡律师 联系电话:13720829894

本报石家庄1月18日电 (记者 丁力辛)今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涉及金额巨大、集资人员众多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立朋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以及“博爱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园商业大厦”等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作为多家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直接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两人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捐赠给寺庙或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孙立朋指使张立梅等5名被告人销毁了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张立梅等80余名被告人,分别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地区分公司经理、分店店长、业务人员,直接组织、管理或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退赃情况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