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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于欢母亲苏银霞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万文志律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山东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案中案”还在进一步披露中。
11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辱母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
还应该注意到,从定罪的角度来说,苏银霞被定的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其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并没有用于挥霍,所以适用的是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从中可以分析,苏银霞对于集资的款项应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而且案发前其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综合几种因素,苏银霞才获得了3年的轻判。
总之,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在“辱母杀人案”之初,就有一些人打着内幕消息的幌子说,苏银霞家里也“不干净”,为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洗地”,搬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
因为受害人涉及其他的经济犯罪,所以当受到黑恶势力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逆来顺受,认为这就是“正义”。这种想法不仅糊涂,而且危险,缺乏基本的是非对错,也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为黑恶势力充当了免费的传声筒,毒化了舆论环境。
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公民涉及犯罪,也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正义不可能通过绑架、殴打、脱裤侮辱女性等犯罪手段来实现。况且吴学占团伙所涉及的资金纠纷,也不在此次苏银霞涉及的非法集资案当中。
事实上,“辱母杀人案”中的讨债方--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就劣迹斑斑,其累累暴行令人发指。2013年,时任冠县东古城镇镇长武德明安排吴学占去截访,之后被于欢杀死的杜志浩等人对女访民王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脱去其衣服拍裸照、逼其喝尿、用电棍击打女性敏感部位,无所不用其极,毫无人性。
今年5月,吴学占因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成为中国“扫黑风暴”当中的典型个案。
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经济犯罪问题,和她面对黑恶势力殴打时的正当防卫是两码事,更不能倒果为因。
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存在的民粹情绪,舆论尤其要锁定法治的价值观和标尺,不被“带节奏”,不被混淆了是非。对于“辱母杀人”这样典型的黑恶势力暴力讨债的案件,毫无底线,手段令人发指,社会的态度应该是统一的谴责,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文明水平。个别人搞道德绑架,认为只有被害人道德完美无缺,才能够向社会呼救,法律才应该帮助他或者她,这只会壮黑恶势力的胆子,破坏社会法治共识。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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