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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8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47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行,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湖北省众投商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丹、黄晨,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襄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湖北省众投商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小伍,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湖北省众投商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湖北省众投商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肖小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尹翔飞,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湖北省众投商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武汉市武昌区。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董小伍、王军、高俊、尹翔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鄂019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行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董小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尹翔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李行、董小伍、王军、高俊、尹翔飞共同退赔人民币478.574889万元;责令被告人李行退赔人民币326万元。上述退赔的款项应予发还各存款人(详见发还存款人明细清单)。抗诉机关即原公???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行、高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正武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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