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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能够作为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郭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认可婚内仅存在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分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是于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为协议离婚未达成,且郭某在庭审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不止8万元,此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郭某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所负债务20万元,郭某与张某各负担10万元。
【诵盈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杨志峥律师提示,夫妻婚内因共同生活对外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认定何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重点。比如,因婚后购房所负担的债务,一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加以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订立离婚协议之后,若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很有可能在日后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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