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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陈某与妻子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要离婚。为证明其与妻子感情完全破裂,陈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等均做了约定,且双方都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分歧】

  对于该份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依据该离婚协议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原则。这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是其对婚姻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若夫妻感情未破裂,则离婚协议不可能出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充其量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中予以考虑,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具有特殊性。

  2.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为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而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生效的协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之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方可。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却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该离婚协议未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离婚协议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签订的,有的甚至是为了假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不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性。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后也难有证据可以认定。因此,仅凭离婚协议书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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