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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假释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2.禁止适用的对象: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注意1】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使减刑后减到10年以下,也不得 假释。
  【注意2】如果犯数个上述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注意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上述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也即属于两种严重的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对于普通的死缓犯,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3.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注意】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在假释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
  【总结】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三种犯罪分子,应实行社区矫正。但只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两种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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