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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提前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果的提前实现

  这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例1,大学宿舍里,甲欲将舍友乙的笔记本电脑从阳台扔下,刚拿起没走到阳台时,失手掉地上摔坏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首先应明确,犯罪既遂是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只有实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结果。预备行为即使偶然导致危害结果,也不属于犯罪既遂结果。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 属于既遂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仍在预备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同时由于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便无法继续着手实行了,只能构成犯罪预备这种未 完成形态。不过此时应注意:还应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审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过失,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预备阶段    着手       实行阶段         既遂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害结果

  所谓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注意:开始犯罪与着手犯罪不是一个概念,开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入预备阶段,着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人实行阶段。

  对上述例1,由于甲的毁坏行为已经着手,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例2,妻子为了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今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由于妻子的杀人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丈夫提前死亡这个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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