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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相当因果关系说原理
发布日期:2018-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当因果关系说   原理   犯罪的行为模型是:实行行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危险不断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在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运用条件说,很容易判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则会出现麻烦。   例1(车祸案),甲欲伤害乙,将乙打成重伤,又后悔,便送乙去医院,途中遭遇第三人导致的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没有,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根据条件公式(无A则无B)会得出一概都有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理论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简称相当说)该学说认为,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的 危险应当是类型化的危险,而非偶然的危险,其制造的实害结果应当是类型化的结果,而非偶然的结果。当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危险相当性地实现为现实结果时,该结果才能算到实行行为头上。如果是偶然的、非类型化的、与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的结果,不应归责于实行行为。上例中,乙的死亡不属于甲的伤害行为所制造的危险的类型化、相当性的实现,因此不能算到甲的伤害行为头上,也即与甲的伤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学上通过“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类型化、相当性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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