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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例如,甲对着乙的脑袋开枪致乙死亡,甲的开枪行为中就包含着致使乙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有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偶然地与另一原因交错,并促使另一原因发挥作用,从而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样在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夜间在胡同里拦截乙女,欲行强奸,乙挣脱逃跑,甲在后面追,跑到路口时,一辆卡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奸行为不包含乙死亡的必然性,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是,甲不能只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乙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是说在处理他的强奸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这一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一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行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外原因介入前的情况负责。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在此,丙的开枪行为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甲乙都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认定。例如,由于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扳道岔而引起列车出轨或相撞,由于保育员疏忽大意致使孩子从楼上掉下摔死等,这些负有特定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都在客观上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否认的。

  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肯定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例解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

  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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