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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之犯罪过失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但直接故意则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但有些立法特例除外,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就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可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如一个正常人将一个酒瓶从楼上往下扔,结果伤了行人,就属于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他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如有专业知识和这方面的经验等)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例如,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人拉着电影胶片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火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说,他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并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

  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

  例解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及解析]B.考查犯罪的主观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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