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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既遂因果关系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果关系的要求。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1,甲欲杀死同事乙,将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准备晚上给乙喝,然后出门。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竟喝了毒酒,中毒死亡。甲的杀人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例2,甲欲抢劫前面单身行走的妇女,便远远地跟踪。妇女发觉有人跟踪,为了“丢卒保车”,将提包扔下便跑。甲捡到提包,还追上妇女并扇一耳光,骂道:“你什么意思?施舍吗?”遂拿着提包离去。甲的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甲捡走钱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因为妇女已经放弃所有权和占有。
  (2)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总结】常考情形:
  第一,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第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恐吓乙,如果不给一万元就放乙儿子的血,乙实际上是黑社会老大,不但没有恐惧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甲一万元。因为一万元不是乙基于恐惧而交付的,所以甲是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三,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例如,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 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是抢劫罪未遂。至于捡东西的行为,如果章某已对财物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
  第四,强奸罪。强奸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例如,张二哥使用暴力欲强奸妇女王某,王某挣扎中拉开电灯,发现是同村张二哥,便斥问为何这样,张二哥惭愧退出,王某又喊道:“其实我早就喜欢你!”两人遂发生性关系。张二哥成立强奸罪中止,而非既遂。
  提醒:许多考生不太注意因果关系与既遂的问题。实际上,这是司法考试命题的重要角度,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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