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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加重犯的犯罪既遂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加重犯的犯罪既遂
  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人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对这些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十年到死刑)
  【结论】加重犯的既遂以基本犯的既遂标准为标准。
  例1,不能认为,只要入户了并实施了抢劫,抢劫罪便既遂了,而应是抢劫到一定财物才既遂。
  例2,“强奸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甲为了强奸妇女,刚将妇女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捕。不能认为甲构成强奸罪既遂。由于强奸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适用“强奸致人重伤”的规定,适用升格的法定刑。有人可能认为,一方面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又加重处罚,是否矛盾?并不矛盾。例如,一个人既是累犯,又有自首,一方面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又从轻处罚,两厢折算即可。
  例3,甲为了抢劫乙,刚将乙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捕了。按照上述原理,应一方面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另一方面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但是,有个错误的司法解释认为,没有抢到钱,造成人轻伤也既遂(只能认为是特殊规定)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等同于犯罪既遂。其实,二者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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