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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预备
发布日期:2018-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预备
  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例如,甲告知乙想盗窃,让乙帮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①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等。
  ②制造条件。常考情形有:A.调查犯罪现场;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o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例如,小王对室友说:“我讨厌小张,我想放他血!”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小王进而买了一把刀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例如,巳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注意: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犯罪预备就是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2.从第22条第2款看,表面上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实际上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 例外,只对重罪处罚预备犯。例如,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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