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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两层次体系

  1.简图

  客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

  主观层次: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2.详图

  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①)——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①严格讲,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只是解决某个结果能否归责于某个行为的问题。解决了这个问 题后,因果关系便完成使命,失去存在价值。因此,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而非实体要件。

  3. 图解:定罪原理

  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以下对话便可以回答:

  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情景一: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 了一只花瓶。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 “这不是我干的!”情景二:小孩手舞足蹈,不慎摔倒在地,碰碎了花瓶。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

  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 犯罪,首先需要具备一个要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该要件也称为违法 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

  第二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用故意的责任谴责他。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外,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谴责行为 人。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例如属于不可抗力),则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谴责的条件称为责任要件。能够谴责行为人的条件是,他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是故意所为,对于严重法益侵害事实(如致人死亡),过失为之也要谴责。由于故意、过失均是主观事实,因此责任要件也称为主观要件,意指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又称有责性、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判断犯罪的顺序显然是先判断违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这就形成一种阶层顺序:违 法阶层和责任阶层。

  因此可以说,犯罪由客观违法层次和主观责任层次构成。前者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 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才值得刑法关注。主观责任层次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只有具有主观罪过性,刑法才能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谴责行为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1)客观(违法)层次

  在犯罪的客观层次里,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也称为犯罪主 体)从外部来看,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至于行为主体大脑里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 则是主观要件。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一般要有行为对象。第四,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第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一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不是独立要件。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 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例如,甲杀了乙,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甲)危害行为(杀人)行为对象(乙)危害结果 (乙死亡)因果关系(乙死亡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暂时判断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接下来调查发现甲杀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最终认为甲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之所以能够成为排除犯罪事由,是因为它们在根本上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判断完客观层次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层次。

  (2)主观(责任)层次

  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例如,甲为了复仇而杀了乙,首先在客观上具有了法益侵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因为存在故意,便具有了非难可能性。但是经查证,甲的年龄只有10周岁,这么小的年龄,刑法无法谴责他。或者甲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刑法也无法谴责他。甲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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