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发布日期:2018-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结果避兔可能性)
该项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客观上要有履行的可能性,即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再 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 不履行义务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1,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但是小孩掉进湍流漩涡,大叔根本无法救助,漩涡吞没了小孩,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2,交通肇事罪中有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受伤者被撞成头盖骨破裂,瀕临死亡,即使立即送最近的医院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受伤者死亡。肇事者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肇事后逃逸”。
2.履行程度
第一,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
例如,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甲故意不用车送乙去医院,而是背着乙跋山涉水去医院,乙因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此,甲貌似履行了救助义务,但是没有真诚努力履行,视为没有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
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并去救助,但小孩紧抓大叔脖子不 放,两人都要淹死时,大叔放弃救助,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