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加重犯常考情形
发布日期:2018-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总结】常考情形:
(1)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遇车祸死亡,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强奸后被害人自杀,不属于强奸致死。
(3)拐卖妇女中,妇女自杀,不属于拐卖妇女致人死亡。
(4)绑架罪中,犯罪人不小心扔烟头引起火灾烧死被害人,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
【注意】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属于加重结果。虽然暴力干涉 行为、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作为两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点是结果加重犯的例外情形。
【总结】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
(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
(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注意二:刑法在侮 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
【典型真题】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卷二。 1 题)①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①答案:A项,明知是幼女,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B项,丟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一般指枪支落人不法分子手中,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犯罪,危害了公共安全。C 项,拐骗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有两个:家庭监护权和儿童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构成本罪。丙侵害了福利院的监护权,造成了危害结果。D项,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以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