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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8-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正当防卫   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 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提示】正当防卫在体系上是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前提是该行为在形式上暂时符合了某个犯罪构成要件,貌似“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   倒1,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离。乙的喊声虽然制止了不法浸害,但是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就没必要讨论其是不是正当防卫。   倒2,甲向乙扔飞刀,乙躲闪开。乙的躲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所要讨论的范畴。或者可以说,乙的躲闪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3,甲抢夺了乙的包,乙追赶甲,追了一百米后追上甲,将甲打倒夺回包。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没有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讨论的范畴。乙将甲打倒夺取包的行为在形式上具有抢劫罪的特征,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所以需要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由于具有当场性,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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