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装修工不慎受伤 房主选任有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一直从事非正规装修业务。2013年4月,刘某因装修房屋,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负责寻找油漆工、水电工等为其装修房子,双方约定装修费用为2.5万元。4月13日,王某在使用自己带去的电动切割机切割一块木材时,因操作不慎,左手大拇指被割断。工友们见状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刘某闻讯后也赶到医院,并给了王某2000元。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刘某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和合格的材料,事发后又没有及时救助,造成自己伤残,遂向刘某索赔6万元。刘某认为,王某是水电工,并不是木工,在没有上岗证的情况下,却使用切割瓷砖的电动切割机切割木材,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王某应负全部责任。在双方为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纠纷情况下,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就房屋装修达成的协议,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承接装修业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明知王某是从事非正规装修业务,却仍然与其达成装修协议,在选任上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