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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装修工人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张某某欲装潢新家,便找到李某约定由其包工包料装修新房,经验收合格后结清费用。双方签订有装修协议。李某遂请赵某等人前来做工。期间赵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半个月。后赵某要求房东张某某赔偿医疗费,张某某要求他找包工头李某。李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获得赔偿,赵某将李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由李某在完成装修工作并经张某某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支付报酬,该协议应属承揽合同。因此,张某某与李某间系承揽关系。李某包工后雇请赵某等人前来做工,赵某等人按李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存在雇佣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某对赵某的受伤并没有过错,对李某的承揽工作也没有过失,故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依法应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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