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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医院对于因地面湿滑造成人员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医院对于因地面湿滑造成人员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连会有保定市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医院
  
原告王某某于2005122012,在被告某某医院处儿科护理儿子。准备上卫生间,走到儿科洗漱间门口时,因地面有很多积水,且当时灯光昏暗,被告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滑倒,造成右脚踝骨双侧骨折。原告共花去两万余元医药费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原告摔伤属意外事件,其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不应发生该事件的能力。再者,原告摔伤的时间是晚间是正常的休息时间,保洁人员无义务工作。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应对在其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摔伤属意外事件,其服务场所地面防滑措施不当,致使原告摔伤,其对原告的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护理在被告处住院的孩子期间,在被告单位卫生间门口摔伤,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故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即全部责任的3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全部责任的70%。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用总额的70%。原告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感谢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本案中的原告在公共场所所遭受的伤害,被告应给予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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