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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遭受损害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春诉称,南山小区7号房是我的房产,我将该房卖给许夏,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当我向许夏要求归还涉案房屋时,才知涉案房屋已被许夏转卖给被告,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夏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侯冬辩称,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许夏后,便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许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后,许夏便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在被告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自房屋交付便搬入涉案房屋至今,无其他住处,不具备腾房的条件,而原告名下还有宅地基,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海南省人士,二十年前来北京谋生,自购买涉案房屋后一直居住在内,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完善。经法庭释明,被告表示不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及返还限值。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法院针对涉案房屋做出的一系列生效判决,原告、许夏、被告之间2次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据以享有涉案房屋产权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应当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实际产权人。被告已经在法庭上当庭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估值,也不向原告主张返还房款,故法院无需对此进行处理。物权的性质是对世权,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返还原房屋。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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