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屋产权人如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产?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妞诉称,被告是原告儿媳,张涛与被告系夫妻,共育有张达一子,一家四口共同居住在南华小区3号房屋。张涛因病去世,花光了原告所有的积蓄,现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为维持生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诉争房屋,还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和孩子现在只有涉案房屋一处住所,没有条件腾退。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及各自的儿子四人均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被告无单位福利分房,更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经法院调查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本人,原告对涉案房屋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本案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处置权,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主张。但是,法理不外乎人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被告及原告之孙二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别无其他住所,暂时不具备腾退涉案房屋的条件,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