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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长期占用产权人遭受的损失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笑诉称:金中与王澜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在前一段婚姻中各自有四名子女,金中育有金一牛、金二牛、金三牛、金四牛四子女。王澜育有王一紫、王二紫、王三紫、王四紫四子女。原告系金四牛之妻。二被告系夫妻。原告出资购得东南小区397号房屋后一直供王澜独自居住,二被告以照顾为名搬进该房,直至其去世。现起诉要求1、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王澜去世后起算,每日1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紫、王冲辩称:1、涉案房屋并非被告购买,系由金中、王澜二人以自己的工龄补贴加上2万元房款购买,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涉案房屋登记权人为金中。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本院调查,涉案房屋原系金中出资购买。原告向法院提交金中出具的借据,金中在医院的治疗费缴费单,金一牛、金二牛、金三牛出具的《证明》,根据前述几份证据显示,金中曾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治病,并与王澜协商后,将涉案房屋抵债清偿该笔借款。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二被告强调涉案房屋系原告以非法手段骗取,王澜并不知情。经本院向房产中介公司调查,涉案房屋同地段同面积户型租赁均价为月5000元。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交还原告。
2)自王澜去世次月起,二被告按每月三千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归属情况系争议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金中以房抵债应属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被告因照顾王澜生活经原告准许搬进涉案房屋,后王澜去世后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原告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其二人腾退房屋,二人并非该房产的权利人,属于无权占有,故其拒不搬出涉案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所占用之房,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二被告主张的涉案房屋系金中、王澜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节,因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被告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损害原告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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