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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时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多分?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五原告诉称:满晓彤和李唱系夫妻,育有五原告和被告六子女,满晓彤去世后,二人位于朝阳区曼丽小区371号的房屋被拆迁,被告擅自签订拆迁协议,霸占拆迁利益(补偿款、安置房),后李唱去世,现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中李唱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被告给付五原告折价款5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和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在曼丽小区371号院,李唱无经济来源,一切的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支付,被告系该房拆迁的被腾退人,李唱只是被安置人,李唱只享有安置优惠权居住权以及拆迁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周转费),并不享有产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宅院所有房屋都是被告出资建造。涉案房屋三套拆迁安置房都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经法庭释明,五原告只主张分割李唱优惠购房指标所得收益。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五原告折价款二十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拆迁时,被继承人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基于该指标所享有的权益即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该指标已被被告使用,其应当补偿相应的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六位当事人系被继承人子女,均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同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其要求多分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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